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消费金融公司行业的业务模式和风险特征均发生显著变化,现行办法已无法满足消费金融公司高质量发展和监管需求。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加强金融监管、优化金融服务、防范化解风险,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形成《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业内认为,《征求意见稿》与时俱进、适应行业发展变化,将推动消费金融公司发挥贴近市场、灵活高效等积极作用,在提振消费、扩大内需中贡献力量。

  加强与现行监管法规衔接为消金公司规范经营提供保障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2号)自修订发布以来,在引领消费金融公司坚持专业消费信贷功能定位、促进消费对经济的基础性作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经过多年发展,消费金融公司行业的业务模式和风险特征均发生显著变化,现行办法已无法满足消费金融公司高质量发展和监管需求。同时,近年来金融监管总局在公司治理、股权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监管制度法规,《征求意见稿》结合消费金融公司行业实际情况,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内容,加强与现行监管法规衔接。

  数据显示,截至目前,我国共有31家开业经营的持牌消费金融公司。截至2022年末,消费金融公司服务客户人数达3.38亿人次,同比增长18.4%,资产规模及贷款余额双双突破8000亿元。

  业内人士认为,整体来看,新规将对消金行业和消金公司产生深远影响。一方面,通过优化调整部分监管指标,进一步推动消金公司提高自主风控能力,有助于消金公司合规展业。另一方面,新规通过优化调整消金公司的业务范围,引导消金公司更加聚焦主责主业,为消金公司规范经营提供保障。

  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不低于50% 需要调整以银行系消费金融公司居多

  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有关提高主要出资人的资产、营业收入等指标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范围,强化业务分类监管;加强业务机构管理,担保增信业务余额占比不得超过50%等方面的变化值得关注。

  《征求意见稿》将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0%。

  “这一比例的提高意义重大。眼下不少金融机构股东相互制衡,这有一定的好处,但也存在纷争较多效率较低难以确定责任主体的问题,因而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有利于明确责任,提高企业运营效率,可以大幅提升大股东的话语权,提高消费金融公司在融资等重大决策方面的效率。同时,也有利于简化监管难度。”有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也表示,此举从两方面考量。一是从近年监管实践来看,提升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有利于压实股东责任,增强股东参与公司经营意愿,更好发挥股东资源优势,促进股东积极发挥支持作用。二是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避免由于股权相对分散而出现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的问题。

  记者发现,目前需要变更股权的消费金融公司,满足主要出资人比例不低于50%要求的,以银行系消费金融公司为主。

  杠杆率不得低于4% 限制盲目扩张

  《征求意见稿》对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了优化调整,将业务范围划分为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

  基础业务包括发放个人消费贷款,接受股东、股东境内子公司、股东所在集团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存款,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向作为公司股东的境外金融机构借款,发行非资本类债券,同业拆借,经金融监管总局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消费金融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专项业务,包括资产证券化业务、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服务、金融监管总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同时,《征求意见稿》取消了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严格业务分级监管。

  消费金融公司基于风险防控需求,通过与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合作,作为贷款的风险缓释手段。

  “部分消费金融公司长期过度依赖此种模式发展,放松对借款人信用资质水平的实质审查,自主风控能力不足,而且也面临担保公司无法代偿的风险。借款人除了支付贷款利息之外,还需支付担保费,间接推高了贷款综合利率。”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指出,

  为此,《征求意见稿》规定消费金融公司担保增信业务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全部贷款余额的50%,并在后续给予一定的整改过渡期。此外,要求消费金融公司杠杆率不得低于4%,限制盲目扩张。

  业内认为,未来,消金行业将迎来更加正规化、专业化的发展趋势,这对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进一步刺激消费增长以及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